珞珈学院行政骨干评选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4-15 点击数: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

行政管理骨干人员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中青年行政管理骨干,鼓励中青年行政管理人员在各自岗位上更好地发挥聪明才干,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管理骨干人员是指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以行政管理工作为主,且热爱学院事业、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学院行政管理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行政管理骨干人员分为领导岗位的骨干人员和非领导岗位的骨干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在岗的行政管理人员(含辅导员、系秘书)。凡与学院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符合选拔条件的行政管理人员,可选拔为行政管理骨干人员,并根据不同层次享受不同的津贴待遇。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行政管理骨干人员的选拔原则:德才兼备,重在业绩,公开公平,择优遴选。

第五条 行政管理骨干人员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2、事业心强,安心学院工作。工作尽职尽责,严于律已,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在学院连续工作满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原则上初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领导岗位行政管理骨干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政策理论水平较高,能准确领会国家和学院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时政方针,能提出科学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具有较强的综合决策能力。

2、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能调动团队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表达能力好,能以条理清晰的语言准确传达有效信息,熟知公文写作知识和运行规则,能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调研报告等大型文字材料。

4、工作业绩突出,能将工作思路转化为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并取得相应成效,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受到学院或上级单位的肯定或表彰。

5、在学院连续担任领导岗位职务满两年及以上。

(三)非领导岗位行政管理骨干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政策水平较高,能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及其变化,并在工作中较好地予以贯彻。

2、工作执行力较强,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良好的办事能力和执行能力,能科学地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及时有效地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3、表达能力较好,语言流畅,能思路清晰地表达观点,熟悉公文写作知识和运行规则,能独立完成工作中的文字材料。

4、工作业绩好,能创造性、主动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成绩受到部门领导或学院的肯定或表彰。

第六条 行政管理骨干人员选拔方法

行政管理骨干人员一般在偶数年3月份组织选拔,每两年增补一次。

第七条 行政管理骨干人员选拔程序

(一)单位推荐。各单位对照选拔条件确定本单位行政管理骨干人员推荐名单(领导岗位行政管理骨干人选也可由院办公会提名)。被推荐人填写《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行政骨干人员推荐表》报人事处。

(二)资格审查。人事处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水平能力测试。凡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学院将以一定方式对其进行水平能力测试,测试通过者则列为拟选拔对象。

(四)民意测评。在进行水平能力测试的同时,学院还将以一定的形式对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进行民意测评。

(五)综合评定。在水平能力测试和民意测评的基础上,院长办公会对拟选拔对象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行政管理骨干人员。

(六)名单公示。将行政管理骨干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行政管理骨干人员的管理原则:定期考核、动态管理、优存劣汰。

第九条 行政管理骨干人员每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继续享受有关待遇;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行政管理骨干人员资格,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条 行政管理骨干人员在任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在工作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无故不承担工作任务的;

(四)当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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