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6-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学校广大教育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质量,推动我校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参照上级部门关于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要坚持民主推荐、公开评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范围:全体在册在岗的教职工,重点是工作在一线的行政、教辅、辅导员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工作岗位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二)道德品质:坚持以德立身,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集体,团结同事,淡泊名利,诚实清廉,为人正直,作风正派。

(三)资历条件: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含年),且年度考核至少有次为优秀

(四)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

1、勤于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优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关爱学生,尊重教师,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深受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3、勤于思考,积极探索科学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理念,认真钻研工作业务,在提高管理水平、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

   (一)违反政治纪律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三)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四)违反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

   (五)存在有损教育工作者形象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评选办法

(一)通过民主推荐的办法产生人选;

(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三)集体评议。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根据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要求学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和二级学院(公共课部)在充分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推荐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推荐表及相关材料交学校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

   (二)评选。学校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逐一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

   (三)审定。校长办公会对评选结果进行审议,确定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四)公示。将评定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在学校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经评选确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学校将授予“武汉晴川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获表彰情况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工资调级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

                        附则

    第十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控制在相关工作人员总数的5%以内

第十  获得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教职工,若工作上出现重大事故,或者不能继续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责的,一经查实,即直接取消其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十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7-2020   武汉晴川学院   鄂ICP备10004916号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华科技产业园玉屏大道9号   邮编:4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