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师德标兵”评选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5-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以师德建设为核心的教师队伍建设,树立和表彰师德先进典型,激励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师德标兵”的评选,要坚持民主推荐、公开评选、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范围:全体在册在岗教职员工,重点是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专职教师。


第二章  评选的条件

第四条 “师德标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勤于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效果好;甘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每年超额完成工作量,受到广大师生赞誉。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学生,有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就业提供各种帮助和指导;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学生中具有良好的口碑。

      (四)严于律已。行为规范,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从教,严谨治学,自觉抵制学术腐败和各种不正之风。

      (五)团结协作。坚持集体主义精神,能模范地处理个人和集体、竞争与协作的关系;尊重同志、谦虚谨慎、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五条 评选办法

师德标兵的人选由民主推荐产生。推荐出的人选必须是已受学院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年度考核优秀教职工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各单位在充分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推荐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推荐表及事迹材料交人事处。

(二)评议。学院成立师德标兵评选工作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并将评选结果报院长办公会。

(三)审定。院长办公会召开专门会议,对评选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师德标兵”名单。

(四)公示。院长办公会审定结果及相关事迹材料将在学院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七条 经评选确定并公示无异议的“师德标兵”,学院授予“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师德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获表彰情况将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师德标兵”评选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师德标兵”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5人。

第十条 获得“师德标兵”称号的教师,若师德出现问题或者不能履行教学、科研职责的,一经查实,即直接取消其“师德标兵”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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