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考勤、请假暂行办法

作者:人事处 时间:2015-04-2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劳动纪律,保障学院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  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贻误本职工作;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学研究活动和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二)  教师要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中途不得随意离开课堂;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学研究活动和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三)  所有教职工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工作,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四)  上班时间开始后15分钟至6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五)  教职工迟到、早退每次扣发工资50元;旷工半日扣发工资100元,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半月岗位工资;旷工2个工作日扣发全月岗位工资;旷工3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当月直至全年的岗位工资;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学院视情节予以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旷工期间的工资停发。

(六)  在法定节假日内加班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调休或冲抵本人病事假。

(七)  学院各单位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凡因事、病、婚、丧、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凡请假期限超过1天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一)  事假
    教职工因特殊事情,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处理,事前须请事假。

    1. 事假每次3天以内(含3天),发全额基本工资,其他补贴照发;

2. 事假每次3天以上(不含3天)、6天以下(含6天),按超过3天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计算公式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2×(事假天数-3),其他补贴照发;

3. 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6天(不含6天),累计超过6天(不含6天)以上者,按超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补贴,计算公式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项补贴)÷22×(事假天数-6);

    4. 因私出国(出境)的教职工,可申请三个月事假,事假期内停发所有工资补贴,超过三个月学院将予以辞退。
   
二)  病假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不能坚持工作,须提供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签发的病假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患急病住院不能按时返校上班的,应及时来电(函)请假,返校后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检查报告单等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病休达半年者,须按学期递交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

1. 每月病假3天以下(含3天),发全额工资,各项补贴照发;
    2.
每月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按超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计算公式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2×(病假天数-3),其他补贴照发;
    3.
病假连续一个月以上,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发放其基本工资的80%,停发各项补贴;超过治疗期的停发所有工资和补贴。
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三)  探亲假

1.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学院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发放全额工资及各项补贴(不影响年终奖)。

2.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如果假期较短,可由学院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工作时间一般不准探亲,个别因特殊情况需探亲者,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经人事部门备案,方能离校。
   
四)  婚丧假
    1.
婚假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为晚婚)可享受增加婚假15天。教职工请婚假,必须出示结婚证书或结婚登记证明,并提前一周递交申请。婚假应在结婚登记的当年休完,婚假不能分段申请。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其丧假3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五)  育产假
    1.
女教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休假均按国家及湖北省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2.
产假:顺产90(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105(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90天)。属晚育的女教职工(24周岁及以上)延长产假15天,属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为其子女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延长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2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第一次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按产假休息30天,第二次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凡无生育指标而生育的教职工,产假按事假对待。

3.乳假:婴儿在1周岁以内女教职工每日给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儿体弱多病,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适当延长30分钟哺乳时间。女教职工工作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4. 女教职工按生育计划怀孕,经过医务部门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视同病假,产假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按病假规定处理。
    5.
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停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6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六)工伤假:经县级以上医院、教职工所在部门、人事部门共同鉴定,确认为因公(工)伤者,给予工伤假,工伤假待遇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准假权限
   
职工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在学院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备案。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 教职工请假(含前述各类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生效。请假1天以上者须由人事部门签发“准假通知单”,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 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对方邀请函复印件交人事部门审核,经院长签批,方可离境。回国后,本人写出复工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到人事部门报到。
   
(三) 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时,必须提前1(出国人员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事假凭有关单位证明,病假由校医院或校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才能续假。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续假报告。凡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四) 各部门应按教职工请假性质分别计入教职工考勤表。
   
第六条 销假手续
   
教职工返校后,必须及时亲自到人事部门按程序进行销假,并按时上班。否则,以无故超假处理。
   
第七条  劳动纪律管理
   
(一)  各部门要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二)  凡实行八小时坐班工作制的各类人员,主要考查出勤情况;教师主要考查平时上课、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出勤情况。全体教职工应遵守学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坚持正常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对偶有迟到早退现象的教职工,部门负责人要对其提出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通报批评或在年终考核时降低其考核等次。
   
(三)  各部门须确定1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每月底将记载本月本部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的考勤表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汇总后的考勤表交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据此核发月工资。
   
(四)  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考勤工作,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要如实进行考勤登记和审核。各部门负责人不得擅自越权批假,不得在考勤中隐瞒真实情况。如发现越权批假和考勤虚假情况,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下载:

1、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准假通知单.

2、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月度考勤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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